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645號聲 請 人 許粉 張綉宛 張志明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許粉與聲請狀上所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二)被繼承人張振茂之第二順位繼承人張水清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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