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2645號
PCDV,102,司繼,2645,201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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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645號
聲 請 人 許粉
      張綉宛
      張志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許粉與聲請狀上所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
(二)被繼承人張振茂之第二順位繼承人張水清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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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