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劉景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延綸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10月8 日向聲請人 設定新臺幣9,00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相 對人迄未清償借款,迭經催討未果,為此聲明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借款證、金錢借貸契約書及本 票原本9 紙為證。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是抵押債權清償期若尚未屆至,抵押權人不得聲請拍賣抵 押物。
三、經查,本件普通抵押權登記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106 年10 月3 日,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在卷 可稽,其債權未屆清償期。聲請人雖以相對人未清償借款, 執以請求准予拍賣抵押物,惟既未屆清償期,聲請人尚不得 實行抵押權,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