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林治國
即債務人 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而更生制度乃係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 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於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及謀 求債務人重建其經濟生活間謀求平衡,以促進社會經濟之健 全發展,是以若債務人願以將來之固定收入,於更生方案所 定清償期間內,盡最大清償能力履行更生條件,而各債權人 亦可預期於此範圍內受最大清償,縱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 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之情形下,法院於審酌前揭立法意旨 及個案條件,若肯認更生方案合理、妥適、公允、可行,仍 得逕行認可更生方案。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此有上開裁定乙份在卷可稽,債務人 提出之更生方案(如附件一所示),其條件為每個月為一期 ,分72期(即6年),每期支付新台幣(下同)5,615元,總 清償金額為404,280元,清償成數為 12.632%(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總額為3,200,370元)。
三、債務人自陳於多利工程有限公司從事冷氣機的清洗及冷氣機 的拆卸安裝等工作,屬打零工之性質,平均每月可獲取報酬 所得約17,400元,而據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共計約為11,785元,其中包括 三餐膳食5,000元、房屋租金4,000元、國民年金 726元、健 保費659元、通訊費400元及生活雜支1,000元,經本院於102 年8月29日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函債權人進 行書面決議,其中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 狀表示同意,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逾期不表示意見視為同意,其餘 各債權人均為不同意之表示,決議結果未獲可決,然經本院 衡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按目前國內勞動人口、就業現況、工作內容之態樣繁多 不一而足,從事打零工以勞務獲取報酬支應日常生活所 需在所多有,債務人陳稱其於102年2月間至愛維根有限 公司工作,然因係於試用期間,至同年 4月間因不適用 而離職,復於102年5月至多利工程有限公司打零工,其 102年5月至102年7月平均可獲得報酬數額約17,400元, 並提出多利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之證明單影本、現金收據 影本數紙佐證,證明其於該公司擔任約聘點工人員,並 與多利工程有限公司函復債務人薪資領取資料相當(以 102年5月至102年9月領取報酬平均核算,其每月平均報 酬數額約17,340元),並附加敘明所謂點工人員為公司 工程所需人員多於公司正職人員,所臨時調派之人員, 非公司正職人員,無三節、年終獎金,但如工作時數逾 法定時數,依循勞基法給予加班費用,準此,其需仰賴 零工收入方得以維持其生活及必要支出之來源,係屬有 其他固定收入,應堪採信。
(二)據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每月必要支出共計 11,785元,其中包括三餐膳食5,000 元、房屋租金 4,000元、國民年金726元、健保費659元 、通訊費400元及生活雜支1,000元,並提出房屋租賃契 約書影本、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影本、行 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費暨滯納金繳款單影本 數紙、電信繳費單影本等在卷可稽,核債務人每月支出 之數額堪稱合理,且屬必要、實在,且其提列之個人每 月支出數額(扣除扶養費用支出),業低於新北市政府 100 年5月27日公告100年度下半年新北市低收入戶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832元之基準,堪認債務人業經縮 衣節食,竭盡其最大之清償能力,亦徵其還款之誠意。 (三)次查,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 生方案。且依債務人所提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復 經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堪認本件更生方 案之條件公允,債務人業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 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予 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
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 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 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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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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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5,615元。 │
│2.每期於當月10日前轉匯至各債權人指定之帳戶。 │
│3.債權總金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3,200,370元 │
│4.總清償金額:404,280元 │
│5.總清償比例(清償成數):12.63%(12.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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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總清償金額=每期清償金額×72期。 │
│三、各債權人總分配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72期)及每期可分配金額,請依更生程│
│ 序債權表所列債權總額之比例自行核算,若因計算方式之四捨五入而有差額者,│
│ 請於最後一期核算調整。 │
│四、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請依債權表所列債權總額比例,自行核算至小數點後│
│ 第一位四捨五入至整數(即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五、若各債權人總分配金額因計算方式之四捨五入,致各債權人總分配金額之加總數│
│ 額與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不一致者,請依債權表所列各債權總額之比例,評比元│
│ 以下四捨五入之優先次序,以調整各債權總分配金額之加總數額與更生方案總清│
│ 償金額不一致之計算誤差。 │
│六、為免前揭計算方式之繁瑣,債務人得請求最大債權銀行就金融機構部分辦理統一│
│ 收付款作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 2項,最大債權銀行應依債務人之│
│ 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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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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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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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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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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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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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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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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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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