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1255號
PCDV,102,司催,1255,2013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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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255號
聲 請 人 陳俊沛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支票(票號HA0000000 )1 紙 ,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副本1 件為證明。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但所謂支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 發票年月日,亦為同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所明 定。且依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 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前 揭支票未記載發票日、票據金額,有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可 稽,依前開規定即非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所稱得聲請公示催 告之票據,亦非得背書轉讓之證券。其據之聲請公示催告自 有未合。
三、另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 條第4 項雖設有空白票據止付之規定 ,但查其條文定為:「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 載完成之空白票據,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準依前 項規定辦理....」,而本件聲請人遺失支票,依其提出 之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所載金額、發票日期為空白,自 屬「未經補充記載完成」,亦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四、本件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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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