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更字,102年度,13號
PCDV,102,司促更,13,20131216,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更字第13號
債 權 人 賴雯瑛
代 理 人 賴銘章
債 務 人 游宏仁
債 務 人 黃瑞義
一、債務人游宏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瑞義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肆仟柒佰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