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98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劉雅環
債 務 人 盈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
債 務 人 宋立文
債 務 人 林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伍佰陸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二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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