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3945號
PCDV,102,司促,53945,201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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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9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童森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童森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12月25日止累計17,529元正未給付,
  其中14,866元為消費款;1,718 元為循環利息;945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5394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童森雄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4866 │     │2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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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