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3870號
PCDV,102,司促,53870,2013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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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87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務 人 江凱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肆仟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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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