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3637號
PCDV,102,司促,53637,201312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63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林君玫
債 務 人 邱梅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玖佰叁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點三五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