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624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務 人 胡憲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伍佰叁拾叁
元,及其中陸仟捌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玖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其中
陸萬柒仟伍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陸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