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3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蘇清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柒佰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清珠於民國93年0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元,約定自民國93年08月19日起至民國95年08月1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 採機動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2月1
9日止累計113,582元正未給付,其中53,082元為本金;60,4
16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蘇清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 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12月19日止累計95,118元正未
給付,其中33,937元為消費款;57,581元為循環利息;3,60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5334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清珠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88%│
│ │53082 │ │2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蘇清珠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3937 │ │2月2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