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27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陳莊娥即蔡陳莊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陸佰玖拾元
,及其中柒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收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 以上每月計收違
約金陸佰元( 最高以六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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