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3276號
PCDV,102,司促,53276,2013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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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27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陳莊娥即蔡陳莊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陸佰玖拾元
  ,及其中柒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收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 以上每月計收違
  約金陸佰元( 最高以六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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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