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123號
債 權 人 蔡清福即道法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蔡清福
債 務 人 創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玖萬陸仟玖佰肆
拾貳元,及自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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