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295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沈沛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陸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按月加計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務人沈沛緹於民國091 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
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加計逾期
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 二) 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22265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
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094 年03月07日起至清償日
止之利息及按月加計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履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