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2950號
PCDV,102,司促,52950,201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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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295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沈沛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陸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按月加計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務人沈沛緹於民國091 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
    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加計逾期
    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 二) 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22265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
    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094 年03月07日起至清償日
    止之利息及按月加計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履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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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