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288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孫敏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零肆佰陸拾元,
及其中捌萬肆仟零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
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
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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