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2883號
PCDV,102,司促,52883,201312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288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孫敏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零肆佰陸拾元,
  及其中捌萬肆仟零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
  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
  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