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267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徐林鳳凰即徐春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徐自立即徐春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芊君即徐春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艾君即徐春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玖佰叁
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三年三月十
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捌佰壹拾
叁元,及其中壹萬捌仟陸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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