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260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海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叁佰零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海生於民國094年01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
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9130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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