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2597號
PCDV,102,司促,52597,201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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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259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葉富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玖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葉富盛於民國93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 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
  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
  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
  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
  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05696元整,自民國098年09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098年0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廿計算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
  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056
  9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
  及延滯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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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