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2573號
PCDV,102,司促,52573,201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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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257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廖靜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捌仟貳佰伍
  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萬柒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
  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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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