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2506號
PCDV,102,司促,52506,201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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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250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定凱即陳國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玖佰貳
  拾柒元,及其中肆萬捌仟玖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壹萬肆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其中
  壹拾柒萬貳仟玖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
  期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叁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伍佰元,延滯第四
  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柒佰元至清償日止,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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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