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2248號
PCDV,102,司促,52248,201312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2248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林雅婷
債 務 人 林志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壹仟玖佰柒
  拾陸元,及其中貳拾肆萬壹仟伍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七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