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2146號
PCDV,102,司促,52146,2013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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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214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貞君
債 務 人 連清新
債 務 人 連慧芳
一、債務人連清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壹仟
  叁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連清
  新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連慧芳給付之。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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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