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2133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 務 人 孫敏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玖仟玖佰零
捌元,及其中壹拾陸萬玖仟壹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
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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