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0年度,54號
CHDM,90,附民,54,200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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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四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原名莊
右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前開請求,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之陳述:被告係彰化縣員林鎮○○路四七九號「金像影音光碟社」之負責人 ,被告未經原告公司之授權,擅自輸入盜版之日劇『魔女的條件』,意圖散布而 陳列於店內之架上並出租予消費者,侵害原告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爰依著作權法 第八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理 由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以九十年度自字第八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爰依前開法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水 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廖 建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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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