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208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儷儒
債 務 人 王奎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零叁佰柒拾壹
元,及其中壹拾捌萬伍仟叁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
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逾期第一個月以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陸佰元,逾期
第三個月以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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