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2055號
PCDV,102,司促,52055,201312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20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曹立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捌仟零捌拾
  捌元,及其中玖萬柒仟叁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壹萬柒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其中
  壹拾貳萬捌仟柒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