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20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曹立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捌仟零捌拾
捌元,及其中玖萬柒仟叁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壹萬柒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其中
壹拾貳萬捌仟柒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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