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204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務 人 胡永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柒佰伍
拾元,及其中壹拾柒萬柒仟陸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
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八四計算之
利息,暨自一百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捌拾玖
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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