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99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葉登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貳仟伍佰柒拾
捌元,及其中貳拾玖萬捌仟零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捌佰壹
拾玖元,及其中捌萬肆仟伍佰捌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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