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737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代 理 人 柯伯實
債 務 人 林震憲即林進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玖仟零壹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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