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1729號
PCDV,102,司促,51729,201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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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7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傳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壹仟叁佰貳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傳銘於民國92年0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3月20日起至民國95年03月20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2
  月11日止累計1,255,946元正未給付,其中506,600元為本金
  ;749,262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張傳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2月11日止累計655,376元正未給
  付,其中246,450元為消費款;405,326元為循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5172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傳銘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506600│     │2月1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傳銘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46450│     │2月1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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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