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1597號
PCDV,102,司促,51597,201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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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5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債 務 人 林汶銘
債 務 人 李莉英
債 務 人 呂實梧
一、債務人呂實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貳拾
  萬貳仟伍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二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
  呂實梧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汶銘李莉英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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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