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5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債 務 人 林汶銘
債 務 人 李莉英
債 務 人 呂實梧
一、債務人呂實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貳拾
萬貳仟伍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二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
呂實梧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汶銘、李莉英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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