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1581號
PCDV,102,司促,51581,201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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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58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江政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肆仟伍佰捌
  拾陸元,及其中壹拾伍萬柒仟肆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陸萬伍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其中
  壹拾壹萬玖仟陸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叁萬貳仟柒佰叁拾陸元,及其中
  叁拾玖萬玖仟柒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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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