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58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江政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肆仟伍佰捌
拾陸元,及其中壹拾伍萬柒仟肆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陸萬伍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其中
壹拾壹萬玖仟陸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叁萬貳仟柒佰叁拾陸元,及其中
叁拾玖萬玖仟柒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