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1520號
PCDV,102,司促,51520,201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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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5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華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伍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華龍於民國94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
  0 元,約定自民國94年03月31日起至民國101 年03月3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
  12月10日止累計381,501 元正未給付,其中203,974 元為本
  金;150,099 元為利息;27,42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5152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華龍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203974│     │2月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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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