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5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華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伍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華龍於民國94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
0 元,約定自民國94年03月31日起至民國101 年03月3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
12月10日止累計381,501 元正未給付,其中203,974 元為本
金;150,099 元為利息;27,42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5152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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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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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華龍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203974│ │2月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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