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1378號
PCDV,102,司促,51378,201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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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37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康國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康國堂於民國(以下同)93年2 月6 日向聲
     請人借得30萬元之借款,借款期間自93年2 月6 日起
     至95年8 月6 日止,並約定:
     (1)借款期間內分三十期平均按月攤還本金(貸款利率
      享有零利率之優惠)。
     (2)逾期違約金:凡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金餘額依
      年息1 ﹪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逾部分,
      另按本金餘額依年息2 ﹪計付。
     (3)遲延利息:本貸款到期或經視為到期時,借款人如
      未依約清償本金者,自其到期或視為到期日起按本
      金餘額依年息10﹪計付。
  (二)詎債務人自借得上開款項後,僅清償債務至95年7 月
     1 7 日止,依約其已喪失期限利益,並喪失於貸款期
     間內因正常履約所享有之零利率優惠,現尚積欠聲請
     人本金20000 元,爰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債務人清償
     如聲明所示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暨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借據暨約定書為憑。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
     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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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