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1293號
PCDV,102,司促,51293,201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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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29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李吳貴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柒仟零陸拾
  柒元,及其中壹拾玖萬壹仟玖佰玖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壹萬玖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其中
  壹拾萬玖仟伍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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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