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1042號
PCDV,102,司促,51042,201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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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1042號
債 權 人 鄭琪
法定代理人 王玉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勝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鄭勝友 戶籍設於新北市中和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 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 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鄭勝友 戶籍設於新北市中和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 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 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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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