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03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陳建樺即陳尚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捌佰伍拾柒元,
及其中捌仟肆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七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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