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1035號
PCDV,102,司促,51035,201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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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03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陳建樺即陳尚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捌佰伍拾柒元,
  及其中捌仟肆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七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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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