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0875號
PCDV,102,司促,50875,201312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087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楊進洋
債 務 人 久磊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芷榕

債 務 人 潘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壹萬玖
  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磊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