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0609號
PCDV,102,司促,50609,2013120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060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江能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零玖拾叁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年07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09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