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0311號
PCDV,102,司促,50311,201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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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031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崔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叁仟壹佰零
  壹元,及其中壹拾玖萬肆仟玖佰肆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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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