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030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王正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捌仟柒佰叁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零捌拾伍元
,及其中肆萬柒仟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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