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0289號
PCDV,102,司促,50289,201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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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0289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水龍
債 務 人 陳冠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仟貳佰柒拾肆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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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