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017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藍勝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壹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
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藍勝隆於民國93年3 月3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
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
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
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11251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
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
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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