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99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張源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伍佰零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張源復於民國98年09月0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519,506 元整。1.其中新臺幣125,744 元整,自民國
102 年0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9 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2 年0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
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2.其中新臺幣393,762 元整,
自民國102 年09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9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2 年0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
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19,50
6 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
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4999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25744│ │8月28日起 │ │點九九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源復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393762│ │9月12日起 │ │點九九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期)│
│ │125744│ │8月28日起 │ │新台幣1000元之│
│ │元 │ │ │ │違約金。 │
├──┼───┼─────┼──────┼──────┼───────┤
│ 002│新臺幣│張源復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期)│
│ │393762│ │9月12日起 │ │新台幣1000元之│
│ │元 │ │ │ │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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