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98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張源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叁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張源復於民國98年8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121431元整及自
民國102 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12143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
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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