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9988號
PCDV,102,司促,49988,201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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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98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賴君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賴君妍於民國101年3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 200000 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
  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5 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
  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
  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74760 元整自民國102年0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
  02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廿計算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74760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
  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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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