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918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郭菁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給付捌拾元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相對人郭菁華於民國(下同)92年08月20日書立MONE
Y 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 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
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
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
年利率13﹪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
),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4 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
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 二) 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
款,至93年01月03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
39,999元正。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
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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