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8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藍世傑
債 務 人 藍家火
債 務 人 藍張金蓮
一、債務人藍世傑、藍家火、藍張金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貳萬貳仟叁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藍世傑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藍家
火、藍張金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共1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6,738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含休退學) 或服
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
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藍世傑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22,314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藍家火、藍張金
蓮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49895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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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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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藍世傑、藍│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22314 │家火、藍張│7月09日起 │1月18日止 │八三 │
│ │元 │金蓮 ├──────┼──────┼───────┤
│ │ │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19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藍世傑、藍│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314 │家火、藍張│8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金蓮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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