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89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劉郁青
債 務 人 劉秉政
債 務 人 鄭秀美
一、債務人劉秉政、劉郁青、鄭秀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玖萬捌仟零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郁青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劉秉
政、鄭秀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共6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99,020 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含休退學) 或服
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
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其中未符合中低收入
家庭標準部份,除依上開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
並應負擔自各次撥款日起之利息按月於每月第一個營
業日繳付,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劉郁青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198,020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秉政、鄭秀
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49892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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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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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劉秉政、劉│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198020│郁青、鄭秀│7月01日起 │1月18日止 │八三 │
│ │元 │美 ├──────┼──────┼───────┤
│ │ │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19日起 │ │八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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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秉政、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8020│郁青、鄭秀│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美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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