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861號
債 權 人 陳麗美
債 務 人 百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玖萬陸仟玖
佰陸拾元,及其中捌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
壹佰伍拾玖萬陸仟玖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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